浙江省养蜂业风险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天马养蜂场2011-07-26 11:03:01其他相关法规356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养蜂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最大的农业产业。为了探索保护蜂农利益的风险保障机制,增强其抵御自然灾害和风险的能力,提高蜂农的组织化程度,促进蜂业产业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灾害救助坚持“民办、公助、自愿、互助”的原则。风险救助资金由省蜜蜂产业协会按照政府拨一点,蜂业企业出一点,蜂农自己承担一点的“三个一点”原则筹措。

第二章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风险灾害救助实行会员制。救助的对象必须是参加省蜜蜂产业协会团体会员(蜂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订单蜂业”的本省蜂农。

第四条风险救助的范围:救助对象在生产一线期间遇到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火灾等)和突发性的重大灾难事故(如车祸、非法伤害等)造成人员伤亡得不到合理赔偿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灾害救助的等级分为三等:

一等救助:造成人员死亡或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损失的;

二等救助:造成人员受重伤或经济损失在三万元以上损失的;

三等救助:造成人员受伤住院的和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损失的。

第五条由于申请的救助对象自身原因或违法违规所造成的灾害事故和遭受的经济损失不在本救助范围之内。

第三章风险救助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六条省养蜂业风险救助资金来源:

(一)争取====资助;

(二)会员会费

1、参加养蜂业风险救助的企业会员会费交纳标准:企业会员按本企业与蜂农订单确定的蜂群数按每群2元一次交纳,以后随蜂农与该企业的订单蜂群数增加,增加部分每群也按2元一次性追加;

2、参加养蜂业风险救助的蜂农会员会费交纳标准:按与龙头企业确定订单蜂业的蜂群数每群每年度按0.5元交纳;

(三)养蜂业风险救助资金的存款利息。

第七条参加养蜂业风险救助的蜂农每年1月底前向与之订单的龙头企业交纳年度会费,各有关龙头企业负责登记造册汇总,再加上本企业交纳的部分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蜜蜂产业协会统一交纳,由协会出具向财政部门领取的会费收据。

参加风险救助的蜂农和开展订单蜂业的龙头企业必须双方在年度内按规定共同交纳会费,蜂农在年度内遭遇风险灾害才可享受风险救助。风险救助不跨年度,参加风险助的会员退出风险救助,交纳的风险救助会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省养蜂业风险救助资金由省蜜蜂产业协会负责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九条养蜂业风险救助资金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按程序审批,不得用于其它开支,当年度有积余的资金可转入下年度滚动使用。

第十条省蜜蜂产业协会成立省养蜂业风险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省蜜蜂产业协会法人代表担任,成员由省蜜蜂产业协会正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养蜂业风险救助日常工作由省蜜蜂产业协会秘书处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省养蜂业风险救助资金会员档案,向参加风险救助的会员发放《浙江省养蜂业风险救助会员证》。

第四章发生灾害事故的原因和等级核查

第十二条参加省养蜂业风险救助的对象一旦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灾难事故后,应及时向订单挂钩的龙头企业和所在县蜂业协会报告,并提供请求救助的证据。

第十三条订单挂钩的龙头企业接到报告后,根据受灾事实、受灾程度及蜂农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认定事故性质。必要时,应及时到场对事故进行核查,并征求受灾蜂农所辖地的县蜂业协会的意见,提出救助等级的初审意见。

第五章风险救助资金的标准和审批

第十四条省养蜂业风险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一是主要用于参加风险救助的会员遭受重大灾害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救助;二是省养蜂业风险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曰常工作等所必须的开支。

第十五条省养蜂业风险救助资金补助标准:一等灾害程度的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一万元;二等灾害程度的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五千元;三等灾害程度的救助金额在三千元以下。

第十六条需要救助的会员必须如实填写《浙江省养蜂业风险救助申请表》(一式二份),提出申请救助的理由及金额,提供本人身份证、养蜂工作证、《浙江省养蜂业风险救助会员证》复印件及有关申请救助的证据,报订单挂钩的龙头企业,由该龙头企业为主核定事故救助等级和提出救助金额初审意见,盖章后报省蜜蜂产业协会养蜂业风险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省养蜂业风险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一般每年1―2次对各地提出的风险救助申请进行集中研究审批。必要时可临时召集有关人员研究审批。

第十八条省养蜂业风险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在研究风险救助工作中坚持集体研究、充分发扬====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救助决定形成后,由省养蜂业风险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在《浙江省养蜂业风险救助申请表》签字盖章后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发放手续。

第十九条申请风险救助的对象如有弄虚作假者,一旦查实,立即追回救助资金,并通报批评和开除会员资格,情节恶劣和触犯刑律的,建议有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湖北天马养蜂场,加我们的微信一起学养蜂。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省蜜蜂产业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省蜜蜂产业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