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第三章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
第四章畜禽养殖
第五章畜禽交易与运输
第六章质量安全保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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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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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畜禽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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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国家鼓励发展养蜂业,维护养蜂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蜜蜂授粉农艺措施。
第四十八条养蜂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药品和容器,确保蜂产品质量。养蜂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四十九条养蜂生产者在转地放蜂时,当地公安、交通运输、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
养蜂生产者在国内转地放蜂,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印制的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蜂群,在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内不得重复检疫。
第五章畜禽交易与运输湖北天马养蜂场,加我们的微信一起学养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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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本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