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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身份模糊,成打假对象

湖北天马养蜂场2014-08-30 13:09:36蜂胶1319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深圳产生首例保健食品10倍赔偿案原告语出惊人“为打假也为牟利”

也许很少有人会留意到陈列在药店药架上名目繁多的保健品是否具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但韩飞就是这样一个“有心人”,在发现购买的所谓保健品为无卫生部批准文号的“山寨保健食品”后,他一纸诉状将药店及药店所属公司告上了法庭。

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药店赔偿韩飞10倍赔偿金。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以来,深圳消费者向销售方索赔10倍赔偿金的第一案。

而不得不提的是,作为食品安全法深圳地区的第一位受益者,26岁的韩飞还有着一个不容忽视的身份———职业打假人。

食品加蜂胶消费者索10倍赔偿

今年6月1日,也就是食品安全法实施当日,韩飞在深圳一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旗下的一致药店百仕达分店购买了两瓶标识为新西兰原装进口生产的“奈氏力斯蜂胶复合软胶囊”,花费476元。

“翻遍了该胶囊的包装,都找不到卫生部的批准文号,由此我断定它应该不属于国家批准的‘保健食品’,但根据其说明书上介绍的功能、性质又与‘保健食品’无异。”韩非说,这自相矛盾的情况明显有悖于国家卫生部的规定。

为了证实自己的判断,当天,韩飞便来到深圳市卫生局询问普通食品是否可以添加“蜂胶、银杏叶提取物”。对此,卫生局明确表示,这两种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

有了卫生局的“撑腰”,加之食品安全法中明文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于是韩飞将深圳市一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一致药店百仕达分店告至深圳市罗湖区法院,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而诉讼结果也是不出韩飞所料,罗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药店及其所属公司销售的“奈氏力斯蜂胶复合软胶囊”未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等,而以普通食品进行销售,属于违反卫生部上述规定的产品,两被告的销售行为违法。遂判决深圳一致药店百仕达分店支付韩飞赔偿金4760元。

判决有理有据保健食品遭遇身份尴尬

事实上,韩飞以食品安全法为主要依据向销售方提起诉讼,索赔10倍赔偿金的案件不止这一起。6月12日,在同一家药店,韩飞购买了2瓶“美澳健蜂胶软胶囊”、1瓶“美澳健银杏叶软胶囊”,花费564元。如出一辙的是,这两样产品也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随即,韩飞将对方再次告上法庭索赔10倍赔偿金5640元。而罗湖法院近期也判决韩飞胜诉。

对于这样的审理结果,该案的审判长胡建忠向记者表示,“是经过深思熟虑才作出的判断”。

“消费者购买食品,只要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即可依据食品安全法获得赔偿。”胡建忠告诉记者,考虑到该案是深圳市依据食品安全法审理的第一案,他向深圳市卫生监督所和药监局请教了多次,“深圳市卫生监督所和药监局均表示,国家明确规定作为保健品的蜂胶和银杏叶提取品不能用于普通食品。所以,虽然案件当事人食用该产品后还未发现对健康产生影响,但是法院不能以此作为判案的依据”。

据胡建忠介绍,尽管这两起案件所涉及的蜂胶及银杏叶胶囊,均取得了卫生许可证等相关程序证件。但根据2007年10月,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规定,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而在2002年出台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上,蜂胶和银杏叶赫然在列。

同时,根据2009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蜂胶产品规范管理意见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国家规定的可以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只能在保健食品中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食品安全评估。

“法院的判决有理有据,并没有任何的偏袒。”胡建忠说。据了解,截至目前为止,案件的两被告仍未提出上诉。

然而,在采访中,也有业内人士向记者指出,国家卫生部规定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只有87个,但上百年来百姓长期食用的、具保健功能的传统食品有成千上万种;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有114种,而实际上这种物品也数以万计。

另有业内人士向记者隐约透露,由于有关部门之间的利益之争,报批保健食品需要花费二三十万元,对于他们这样代理几十种国外保健品的公司来说,是很大的负担。同时,目前每年每种产品送交卫生部门检查的费用就要上千元。食品安全法颁布后,身份尴尬的保健食品行业规范问题日益突出。

该人士建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内容还需进一步细化,如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的界定等,否则会在执法上带来困难。

“打假为牟利”民间打假路向何方

无论如何,韩飞的胜诉,对于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一个鼓舞人心的胜利。然而,在欣喜之余,我们不得不注意到———韩飞既是消费者,他还是一个“职业打假人”,此种胜诉的先例一开,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有专家指出,胜诉的判决无疑对于规范食品安全,打击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遏制作用,但同时也要警惕知假买假的行为。如果有人将有问题的产品告上法庭,胜诉之后再次购买,之后继续上告,如此往复,必将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说不过去。

不过,也有法律人士表示,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后,由于推广等滞后性,普通消费者还未来得及消化新法对他们的保障,职业打假人视角相对敏锐,加之利益驱动,他们在维权上首当其冲,“不管职业打假人是根据什么身份打官司,他首先也是消费者,其有权利维权,且其维权行为也会对商家的不良行为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据了解,目前,国内各大城市都活跃着一群职业打假群体,他们的取财之道非同一般———不用上班打卡,也不需要干什么苦力,只要专门花钱买东西,找出东西的问题所在,然后找商家索赔,以此获利。

“我的出发点是以职业打假人的身份带动老百姓,以经济惩罚的手段,打掉无良商家;虽是为谋利,但打假行为客观上对社会有益。”韩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毫不避讳地说,自己就是职业打假人。

据了解,早在食品安全法审议之时,就有专家表示新法之所以要制定“10倍赔偿金”条款,旨在动员公众通过诉讼手段来打击食品违法行为,让食品造假、食品不安全因素等行为陷入“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

不过现实却是不尽人意,食品安全法已实施2个多月,但大多数消费者在考虑维权的同时最先考虑的仍是寻求司法救济所需的复杂程序、取证的经济成本以及高昂的时间成本,于是在侵权面前人们往往还是会直接选择放弃,或者更直接地去寻求职业打假人来帮助自己维权。

另外,胡建忠还指出:“无论是‘职业打假人’还是普通消费者,目前的打假行为都集中于食品和药品等价值不高的商品上,高科技领域打假行为很少,因为高科技领域的商品一旦进入司法领域,涉及的鉴定费等,消费者都难以承担。”

“针对目前岌岌可危的食品安全以及知假买假等情况,在程序方面应当拓宽消费者权益的救济渠道,加重经营者的举证责任,简化诉讼程序,支持消费者积极维权。”同时,胡建忠表示,要让“10倍赔偿金”真正对造假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产生威慑力,就必须发挥消协等非政府公益组织的作用,并进一步规范民间打假行为,整合民间的力量,结合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有力的打击。

★6月1日,青岛打假人闫友在沈阳的一家大型商店内获得了10倍的赔偿,成为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在沈阳维权成功的第一案。从6月1日到6月4日,闫友在沈阳完成2次“打假”,预计获得近2万元“收入”。

★6月23日,北京职业打假人杨连弟花了5800元,在昆明某药店购买了一盒100克的燕窝后,认为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值,产品标签中强制标示内容应有制造者名称和地址、日期、配料清单、配料的定量标示等十余种标志,但该产品标志并没有达到相关标准。在当地工商局调解未果后,向法院提出了要求药店方面承担10倍的赔偿,并连带赔偿其他损失,总计约7万多元。

★6月4日,职业打假人赵建磊依据食品安全法将王老吉的销售方———北京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销售方给予10倍赔偿,理由是该产品中的夏枯草、蛋花和布渣叶属于非法添加的物质。目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湖北天马养蜂场,加我们的微信一起学养蜂。

(实习编辑:郭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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