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保健品未获批准证书 伊力克斯公司败诉

湖北天马养蜂场2014-10-28 09:46:25蜜蜂相关1253

来合肥旅游的南京游客张先生,偶尔买得没有批准文号的保健品,怀疑其食用不安全,于是将该产品的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门店一股脑儿告上法庭。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一审判决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支持了原告张先生赔偿金达十倍货款的诉讼请求。

去年8月13日,刘先生从南京来肥,在天健公司百盛店闲逛时,他花750元购买了3瓶由伊力克斯公司生产的伊斯牌蜂胶制品。他带回去食用后,经朋友提醒,才发现这蜂胶制品的标签上,压根找不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和保健食品标志内容。

依照国家卫生部的规定,蜂胶只能用于制剂品和保健食品的生产,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出售。这种未获批文的不安全产品不明不白上了柜,岂不是危害了消费者的健康?去年8月20日,他把将这种制品的生产商、经销商和零售门店共三家推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750元,同时索赔10倍货款共计7500元。湖北天马养蜂场,加我们的微信一起学养蜂。

对于刘先生的起诉,生产商伊力克斯公司十分气愤,其坚称这蜂胶制品是经过国家批准,符合法律法规的正品。伊力克斯公司称,他们并不是生产商,制品的实际生产厂家是山东的一家企业,其生产的百合牌蜂胶制品早在2008年3月就获得了由国家食品制剂品监督管理局国食健字批号。伊斯公司作为该产品的总经销商,对其进行贴牌加工后销往各地。从外包装上看,伊斯蜂胶制品与百合康蜂胶制品还真像是一对双胞胎。可百合康瓶身上所有的正规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等等,伊斯却没有。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伊利克斯公司提供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只能证明百合康获得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但不足以证明伊力克斯也取得了批文。因而伊力克斯公司等三被告作为诉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销售保健食品,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日前,销售商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